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信用監管已成為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手段,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意味著什么?將帶來哪些變化?如何進一步推進?記者專訪了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王偉。
按照公平、法治化等原則構建信用評價體系
“信用監管原本是市場監管領域的重要制度創新,新時代信用監管上升為整個政府監管的基礎性機制,意味著信用監管不再僅僅是一種經濟治理手段,同時也成為了一項重要的社會治理措施,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式。”王偉說。
王偉認為,傳統監管體制下政府習慣于采用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在內的高強度監管手段,新型監管體制則注重采取信用承諾、信用信息公開、信用評價等相對中性或者強度較低的管理方式進行監管,可以按照信用風險的高低進行有區別性的監管。當然,安全、健康、環保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性監管,管理強度仍然相對較高。
《意見》提出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此,王偉認為,實行分級分類監管的基礎是信用評價,要按照公平、合理、公開、可預期、法治化等原則構建相應的信用評價體系。
“信用評價事關市場主體和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必須慎之又慎,將其納入嚴格法治軌道,以嚴密的法治體系確保公平正義。信用評價體系必須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評價標準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從而讓社會成員對自己的行為有較強的預期。”王偉說,公共信用評價應主要運用于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等公共領域。在經濟領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尊重金融機構、交易方對信用主體的自主評價權和選擇權。同時,構建信用評價的異議和救濟等機制,及時糾正對信用主體所作出的不公平信用評價,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機制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即便是基于風險監管需要而進行的內部信用評價,監管部門也應當維護好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從四個方面進一步推動信用監管政策落地
《意見》出臺了22條操作性強、含金量高的舉措。關于如何更好地進一步推動信用監管政策落地,王偉認為,要切實提高執行力,將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要求轉化為具體的工作實踐。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要將《意見》中的相關信用監管措施落實為立法、制度和工作規范,實現從政策化向制度化、法治化的轉變,為信用監管奠定制度基礎。
二是加強平臺建設。信用監管高度依賴于信用信息共享,《意見》中的相關措施應當盡可能嵌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其他監管平臺中去,強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應用。
三是加強改革創新。信用監管已經有了豐富的實踐,但很多制度仍然不夠成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進行完善。
四是加強社會共治。新型監管體制的構建,要強化社會公眾的參與共治,發揮政府、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各方的積極作用,強化對信用的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形成社會共治的信用建設格局,共同推動誠信社會建設。
開展信用監管法治創新
王偉說,在建設法治國家的背景之下,將信用監管方面的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化的機制,開展信用監管法治創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要強化法治觀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監管納入嚴格法治軌道。
一是制定社會信用基本法,為信用監管創新提供頂層法律設計,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二是制定專門的信用監督管理立法。建議制定信用監督管理條例,構建高度體系化、法治化的信用監管機制。信用監督管理條例應當按照信用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應用邏輯,對重點制度、重要程序進行分別規制;三是強化對信用主體權益保護。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信用監管應當始終強化對公權力的制約以及對私權利的保護。
“修用修復立法的重點在于明確信用修復標準和信用修復程序,如哪些行為是不可修復的,哪些行為是可修復的,誰來修復,如何修復,修復的措施有哪些,如何監管和監督信用修復,這些重大的問題都需要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王偉說,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盡快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相關立法,進一步實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制度化,推動實行目錄清單制管理,在法治的框架內最大限度進行信息共享,強化信息在“放管服”改革過程中的支撐作用。同時,聯合懲戒直接涉及到信用主體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其實施嚴格的法律規制。要針對市場性獎懲、社會性獎懲、行業性獎懲、行政性獎懲等不同類型的獎懲機制,制定信用聯合獎懲目錄清單,厘清不同獎懲機制的法律屬性,實施類型化法律規制。